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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车置换补贴“加码”

2024-11-07
10月28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发文,就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加力支持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给予1.2万元至2万元补贴。

其中,新能源汽车补贴如下:
1.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者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2.调整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补贴。
温馨提示:
①上述补贴不可以同时申请。个人消费者已申领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不能同时申领本市燃油车或者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②对于今年以来依据《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4]6号)和《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4]61号)文件,已经申请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若名下“新车”使用性质仍为非营业性,本市将按照此次调整后的标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补发相关补贴资金,个人消费者无需重新发起申请。
其中,已经完成资金拨付的消费者,补发资金自动拨付至消费者指定账户。申请页面显示已审核通过的个人消费者,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指定账户。但对于“新车”使用性质已转为营运的,不再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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